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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许可

作者: 来源:政府 2020-04-23 06:26:08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国发〔1987〕57号);

3.《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3〕520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乏燃料托运人具有核材料持有资质,乏燃料托运代理人具有核材料托运代理资质;

2.所委托的承运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保密措施及应急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机要交换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2.信函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533,88581119。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

1.乏燃料托运人提交转移申请材料,由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批分至系统工程二司,系统工程二司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统工程二司提出同意转移乏燃料建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

1.乏燃料托运人提交启运申请材料,由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批分至系统工程二司,系统工程二司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统工程二司提出同意启运乏燃料建议,提请局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4.符合标准的,颁发乏燃料启运批准文件;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允许乏燃料启运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5.乏燃料运输结束后,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报送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

审批流程图见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该程序为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二、办结时限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

接到齐全的转移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颁发乏燃料转移批准文件。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

在接到齐全的启运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局领导审查合格后颁发乏燃料启运批准文件。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无收费环节及收费项目。

十四、审批结果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文件

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方式、转移地点、转移路线及责任人等。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文件

内容包括启运时间及要求等。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文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533,88581119。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44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航天桥东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运通10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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