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用立法方式固化“河长制”成功经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8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辛世杰在作修订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在《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8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辛世杰在作修订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在《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基础上修改51条,增加17条,保留1条。 辛世杰说,《修订草案》明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通过细化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力争扭转“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要求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 在明晰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职责时,《修订草案》还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修订草案》在总结提炼近年来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约谈等制度;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我市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进行固化。 《修订草案》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了防治措施。针对工业污染,规定严格的产业禁投政策;针对生活污水,从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针对船舶污染,从设施配备、作业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从化肥农药使用、农膜回收、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作出规定。(记者赵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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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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