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取好处费 鸿海子公司前协理判赔1000万元
鸿海集团(2317-TW)旗下子公司“富泰华”翁姓前协理,涉嫌向合作厂商收取“好处费”,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鸿海向翁某求偿1000万元,台湾新北地院认为求偿有理,最后判翁某须如数赔偿,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翁某被鸿海派...
鸿海集团 (2317-TW) 旗下子公司“富泰华”翁姓前协理,涉嫌向合作厂商收取“好处费”,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鸿海向翁某求偿 1000 万元,台湾新北地院认为求偿有理,最后判翁某须如数赔偿,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翁某被鸿海派驻中国深圳工作,担任富泰华产品开发部门协理,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测试等业务。任职期间,他以优先泄漏富泰华公司打样规格参数、派工程师帮忙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篡改验收结果、以及建议或指示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产品等条件,向下游厂商收取“好处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翁某 8 年徒刑、经理 8 年 2 个月徒刑。
鸿海兴讼主张,翁某行为导致公司溢付价款人民币 2799 万余元,且依“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规定,应归还在公司最后 3 年所领取实际报酬台币 1443 万余元,可求偿的款项已超过 1000 万元,但考量曾经合作之情,仅求偿 1000 万元。
翁某主张,鸿海应提出约定书正本而非影本,且违约返还“最近 3 年”报酬是指“自通知时起回推 3 年”,故应从起诉状送达日起算,依此来算,他这 3 年并未领取鸿海任何报酬。
针对溢付价金部分,翁某辩称“自己部门是帮美国苹果公司代买、代购苹果手机生产所需的设备和载、治具,采购价格和数量由苹果公司和销售厂商而定”,翁某主张既然价格及数量均非他可置喙,那么他的行为和溢付价金显然不存在非常因果关系。
但法院调查,约定书确是翁某本人签名无误,应是真实可采,且求偿返还报酬部分应以实际领取的日期计算。此外,翁某确实因为收取“好处费”被中国地区法院判刑,因此认定鸿海求偿 1000 万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