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在拆迁中的法律属性
这两天,北京的一群律师在昆明市中院讨论一个常识:林木的法律属性。所谓林木,依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长在一片土地上包括乔木、灌木的成片的树木(竹子)。依自然属性,林木属于地上附着物中的植物类。而依...
这两天,北京的一群律师在昆明市中院讨论一个常识:林木的法律属性。

所谓林木,依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 长在一片土地上包括乔木、灌木的成片的树木(竹子)。依自然属性,林木属于地上附着物中的植物类。而依法律属性,林木属于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这从立法上确定了林木的不动产法律属性。
民法与行政法学上对不动产的定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动产。
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物理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实践中用器皿盛装的单棵树木如盆景,由于不直接生长于土地,可以移动故视为是动产。
由此可见,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
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着物也可能是能够移动的,但一旦移动耗资巨大,而动产通常可以移动,即使是沉重的机器设备、较大的盆景,也可以移动,且较之于不动产其移动损耗不大。
第三,是否附着于土地。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而动产通常并不附着于土地。
在以上特点基础上从客体方面构成了动产与不动产以及权利物权不同的特点。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车辆的所有权等。权利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例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
这三种物权的关键不同点在于:
第一,通常在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不能。
第二,在物权变动上,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动产采取交付的方式。
第三,在征收拆迁中,动产一般由所有权人自行搬离,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是由执行者搬离后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领取,若是有损坏则照价赔偿;不动产则不同,法律规定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到征收林木亦是按照市场价收购或政府提供土地与被征收人置换并承担将林木迁移至新的土地上的费用及损失。
这两天,北京律师们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讨论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在仇和主政昆明市时期,昆明下属的五华区、官渡区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没有将被征地拆迁人的树木作为不动产依法征收并合理补偿,而是对树木当作盆景之类的动产对待,违法强制将林木挖出“移栽”至临时地点,通知林木的所有权人领走了事。这种所谓的“移栽”显然与法不符且明显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成立。对此,区政府应该依法按照不低于市场价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普通公民家里一般不会拥有林木,而可能是拥有单棵或多课树木,虽未连片而成林,但仍然是不动产,应该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因为树木是公民家庭的重要财产,征收人若不给予合理补偿容易激化矛盾。写到此,我想起了湛江的朱惠来父子,就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给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毁其树木而奋起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血溅三步致强拆者一死一重伤。湛江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朱惠来死刑,我两次为之法律援助,第二次的死刑判决未核准,目前仍然是在发回重审的二审之中。血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
开完庭从昆明飞回到北京已经是晚上九点,仍遇交通管制堵车于机场高速。不浪费时间,车上用手机写下上述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供朋友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