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策法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江苏省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2017〕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规范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管理,建强乡土人才队伍,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和支持乡土人才建设发展,省财政设立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对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和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是指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推动乡村振兴为导向、以乡土人才培育为目标、以继承和弘扬传统技艺技能为基础、以增强乡土人才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乡土人才传承平台。
第四条 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是指在传统工艺、现代农技、经营管理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善于开拓创新的经营能人、拥有一技之长的生产能手,依托企业、院校、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载体创办或领办,通过师徒结对方式进行技艺技能传承与创新、技术成果运用与推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省境内以培养乡土人才为目标,在技艺技能、技术成果传承与推广方面成绩突出,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院校、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均可申报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人才培养。充分认识乡土人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乡土人才发展。紧紧围绕地方特色和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传承计划和目标任务,近三年来持续组织开展乡土人才培训培养,并达到一定规模。
(二)具备优良条件。具有乡土人才培训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配备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拥有成熟的培训课程和教材,建有市级以上乡土人才传承载体平台,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三)成果效益显著。在示范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乡土人才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当具备开展技艺传授、技能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创办人或领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及相当技艺技能水平,能持续开展技艺技能传承等活动,带徒成果突出,在本省、本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示范带领技艺传承。深入挖掘、宣传传统技艺技能,加强新工艺研发创新,在传承和发扬光大传统技艺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示范带强产业发展。推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与现代科技、工艺创造性转化,引导乡土人才强化市场意识,在创办特色企业、培育特色产业、打造特色品牌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示范带动群众致富。牵头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及相关生产组织,培育相关市场主体,在带动群众就业创业、促进富民增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江苏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等荣誉或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以上职称的创办人或领办人可优先申报。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申报推荐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其中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10家、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30个,对已享受过相近类别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的,不再列入资助范围;6月底前,完成资金下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的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资助对象,按照每家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100万元、每个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乡土人才培养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租赁和改造维护、课程和教材开发、原材料耗材采购、技艺技能传承培训、行业研修交流、师资能力提升等方面。
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购置,以及开展师徒结对技艺技能传承、推广交流、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研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包括维修改造)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及其他与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补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应当按照《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苏财办〔2016〕22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经费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完善内控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目标为导向,明确内部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的责任分工,加强内部财务与业务工作紧密衔接,对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应当对专项经费的产出和结果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项目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其中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还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级乡土人才建设发展专项经费应当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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