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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政府 2020-05-09 22:10:2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总体部署,稳步推进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科学界定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明确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为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权责一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科技领域财政权责关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调动各级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积极性。

坚持稳妥推进。在我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统筹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地方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地方财政事权。现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聚焦原始创新导向的基础性、前沿性自由探索类科学研究事项,聚焦全省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性基础研究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主要通过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予以支持。

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聚焦全省民生需求和公共服务,针对事关民生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全省重点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等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海南省重点研发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

利用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根据前沿学科、产业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研发工作需要,在我省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奖补,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全省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我省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计划,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由省级实施的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事项,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对省级组织实施的选派科技人员支持农村科技工作的专项派遣科技计划事项等,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通过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省重大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市县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在我省建设并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科技园区的奖补,对经认定(培育)和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科技园区、创新型市县和乡镇、科技创新服务载体等)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我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对我省科普基地场馆等设施建设运行的补助等,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对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基地场馆等设施建设运行的补助等,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利用财政性资金对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省财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开展研究的支持,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充分发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的作用。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设立的对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支持事项,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全面优化科研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积极落实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持续加大财政对科技事业支持力度,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全面发展。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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